你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智库成果 > 专题研究报告 >

[NPE201408] 吕冰洋:中国政府间财政关系构建_寓分权于集权之中

本期专题报告的题目是《中国政府间财政关系构建:寓分权于集权之中》,作者是人大国发院研究员、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吕冰洋。


政府间财政关系最主要是事权与税权的分配关系,政府间财政间关系处理得当与否,对经济发展、政府职能行驶、社会分配等问题均产生重要影响。我国现行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框架奠定自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目前政府间事权分配存在的问题是,政府间职责不明确,导致各级政府缺位与越位现象并存,妨害了统一市场形成。税权分配存在的问题是,地方政府税收过多依赖对流动性税基征税,纳税人主要是企业,由此促使地方政府倾向为企业而非居民提供公共服务,刺激了工业投资和产能过剩,并刺激了房地产业畸形发展。


我国下一步政府间财政关系的调整方向是寓分权于集权之中:县级政府适用财政联邦制原则,县以上政府适用财政郡县制原则。具体来说,将财政事权集中在中央政府和县级政府,弱化省级政府的事权、取消地市级政府并废除其事权,达到虚省废市的效果,形成哑铃形分权结构。中央政府、省级政府、县级政府的事权分配方向是:中央财政主要承担与宏观调控、维护统一市场、公平收入分配有关的职能,县级政府主要承担县域内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能,省级政府主要行使监察权,主要作用是监督县级政府的行为。具体做法是在“省直管县”改革基础上,逐渐将人事权、审批权、监督权上收到省级政府,并出台《政府间事权分配条例》规范政府间事权分配关系。配套的行政体制改革是直接将县级政府由正处级升到正厅级的办法,让地市级政府自动消亡。这样省县两级政令行使更通畅,行政升格也会使得县级政府更赞同改革。


为配合哑铃式分权结构的调整,政府间税权划分也要进行改革,其方向是分税为主、分成为辅,总体框架设计为:中央税的主体税种是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关税;省级政府的主体税种是个人所得税;市级政府在取消之前,无主体税种,财力缺口通过上级政府转移支付解决;县级政府的主体税种是零售税和房产税,其他零散税种作为辅助性税种。


实现哑铃式分权结构有三大好处。一是有利于稳定政治经济秩序。减少省级政府权限,有利于强化中央权威,发挥其全局性职能,消除未来伴随省域经济扩大及省级政府权限过大造成的隐患。二是有利于激发基层活力。自古有言道:“郡县治、天下安”。中国是由近三千个县级单位组成,社会是否有活力,关键在于县级治理是否有效。减少政府级次,扩大县级政府事权,有利于发挥县级政府的信息优势,调动基层政府工作积极性。三是有利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地方政府税收来源很大程度上体现受益性原则,这促使地方政府为辖区居民提供好公共服务,也抑制了政府干预企业的冲动,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更好发挥。


全文下载:人大国发院专题报告NPE201408.pdf

文章来源: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网站

原文链接:http://nads.ruc.edu.cn/displaynews.php?id=2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