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G201501] 冯玉军:国法与教规的关系
本期中国改革系列报告的题目是《国法与教规的关系》,作者是人大国发院研究员冯玉军。
引言
宗教和法律都是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宗教作为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历史现象,包含了宗教信仰、宗教感情、宗教仪式和宗教组织诸多要素,宗教组织内部的诫律规范(即“教规”)在约束教徒或信众的信仰和行为方面,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它通过权利-义务、权力-责任、惩罚-激励等概念设定和行为指导,以法律原则、法律规则和技术性规定的方式进行资源配置,体现价值共识和公共意志,承载理性精神和文明智慧。在实行依法治国和政教分离原则的现代国家,法律更是管理社会、维持秩序、促进发展、化解矛盾的基本规则。由此形成宗教和法律的基本关系是:一方面,国家宪法和法律(即“国法”)适用于社会全体成员和各个方面,具有突出的强制性和普遍适用效力,任何宗教组织(包括宗教规范)及其活动,都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另一方面,宪法法律要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宗教组织及其活动具有相当的自治性,具有较大的组织活动空间和信仰自主权。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对外交往的活跃,各类信教人群也日益增多,这对于丰富人们的精神生活,繁荣文化事业是有益的。各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也在宪法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原则下快速发展,社会影响越来越大。但是,国法与宗教诚然有和谐互补的一面,但在特定情况下,也常常呈现出冲突撕裂的一面。例如山东招远“全能神杀人案”中,该组织成员在山东招远麦当劳店故意杀人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犯罪,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社会各界对邪教组织的极端暴力行为深感震惊,也直观而清醒地了解到这类邪教组织传播迷信思想、扰乱社会秩序的巨大危害性。又例如,浙江省在推行“三改一拆”活动时,少数“家庭教会”的教职人员和部分信教群众不仅没有对自己违法违规建设教堂、搭建相关设施的违法行为有清醒的认识,而且以教规和信条为依据,打着宗教信仰自由的旗号,对抗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这种对国法与教规关系的错误认识及其后果是十分严重的。
由此可见,如何正确认识宗教规范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充分依法行使宗教信仰的权利和自由,是依法保障宗教信仰自由、规范宗教活动不可回避的问题。在举国上下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化改革、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征程中,深入研究并处理好国法与教规问题,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构建和谐稳定社会,实现良法善治,有着十分重要的学术意义和现实意义。
为了将这个重大理论问题的探讨引向深入,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法学院联合主办了2015年公共政策评论会《国法与教规的关系》(中国人民大学国发院社会转型与治理研究中心承办),会议于2015年6月17日晚间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国际学术报告厅举行,特别邀请了中国佛教教协会副会长成都文殊院的方丈宗性,中国道教协会副秘书长、北京东岳庙主持袁志鸿,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全国政协委员郭承真,中国天主教爱国会副主席兼秘书长、全国政协委员刘元龙,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副主席、北京市政协委员蔡葵等五大宗教领袖作为演讲嘉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中国人民大学宗教高等研究院执行院长张风雷,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教授兼道教研究中心主任何建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学术委员会主席朱景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基础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张志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莫于川作为与谈嘉宾;中国人民大学国发院社会转型与治理研究中心冯玉军教授担任主持;会议期间,五位宗教领袖和五位法学及宗教学著名学者之间就国法与教规的关系问题发表意见,深入进行研讨,取得了丰厚的理论成果。
本专题研究报告结合本次公共政策评论会上宗教领袖和专家教授的发言,分别从以下五个理论视角展开研究,即:从历史维度上来看法律的发展与宗教具有复杂的合离关系;从处理现代性危机的角度重新发现法律与宗教的意义勾连;从法律信仰角度审视法律与宗教的关系;从宪政体制的角度强调法律与宗教的分离;从我国的国家治理角度来分析我国目前的宗教管理体制中的国法。在此基础上就国法与教规的关系提出如下四点结论:(一)国法与教规有共同的历史渊源和一定意义上的统一性,但在从古代社会向近现代社会转型之际,伴随着政教分离原则的确立,国法与宗教彼此分离,各自调整,总体上呈现出“(国)法主教(规)从”的关系。(二)法律与宗教在产生和实现方式、制裁程序、规范形式和稳定性存在较大差异,宗教规范的内容、形式、程序等应随着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与时俱进,并在法律的调整范围内展开,二者冲突时法律具有优先性。(三)国法与教规之间既有互补关系,又有替代关系;彼此互补、理念相合,有助于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彼此反对、相互替代,则产生政教冲突。教规作为社会规范(“软法”)存在,对于市民社会的养成具有重要的意义。(四)我国宗教事务的管理体制和法律系统还不完善,国法与教规的界限应该做出进一步的技术性划分。作为附录,从九个方面梳理了本次“国法与教规关系研讨会”的主要论点。
报告最后特别指出,深入研究和处理好国法与教规的关系,还需要从人权、宪政、历史、哲学、社会学、比较法学、宗教学、立法学等各个领域,从理论与实践、政策与立法多个层面,来进一步探讨法律和宗教的本质、法律与宗教的研究方法论、比较不同的法律与宗教关系的社会模式,学习古今中外的先进文化与制度的成果。特别应探讨我国宗教与法律的关系的历史与未来,发掘具有中国特色的宗教文化和宗教伦理道德;探讨适合我国国情的宗教自由、宗教宽容和政教分离制度,为我国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社会的长治久安以及现代法治的健全发挥积极的作用。
全文下载:国发院专题报告[STG201501]国法与教规的关系.pdf
文章来源: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网站
原文链接:http://nads.ruc.edu.cn/displaynews.php?id=27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