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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时报】十年禁渔: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大举措

2019年12月27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明确2020年1月1日起,在长江流域的332个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2021年1月1日起,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除保护区以外天然水域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其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洞庭湖、鄱阳湖等大型通江湖泊也将最迟从2021年1月1日起进入10年禁渔期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长江流域大约有1000多种生物,包含鱼类424种,其中特有鱼类183种,是全球七大生物多样性丰富河流之一。由于人类活动的影响,水土流失、工业污染、过度捕捞等因素导致长江部分水系严重断流、河湖生态功能退化、生物完整性指数到了最差的“无鱼”等级,有“水中大熊猫”之称的白鳍豚2007年被宣布功能性灭绝,有长江生态“活化石”之谓的长江江豚2017年数量仅存1012头,本世纪初长江鲟野生种群基本绝迹,自2013年起就难检测到野生中华鲟自然产卵,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有关专家指出长江白鲟可能已经灭绝,即便是常见的“四大家鱼”生存环境也岌岌可危。过去几十年粗放式的发展使长江付出了沉重的环境代价,据农业农村部统计,长江流域濒危鱼类物种达到92种,濒危物种接近300种,迫切需要扭转以往几近原始野蛮捕捞等竭泽而渔的渔业生产方式。

从18年前国家推出长江短期禁渔计划,到2002年起每年春季3个月时长的阶段性禁渔,至今年起实施的10年禁渔令,是我国面对长江日益恶化的生态和长江“无鱼”的窘境作出的保护长江的百年大计,是有效缓解长江生物资源衰退和生物多样性下降危机的关键之举,是维护长江生态宝库安全的战略考量,是践行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战略决策。

禁捕要到位,在法治思维中提高长江生态治理水平

10年禁渔对于长江生态资源的恢复与保护是非常及时有效的措施。保证长江10年禁渔战略举措落地落实,要坚持法治思维,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禁捕,努力提高长江生态治理能力水平。

依法禁渔措施切实到位。强化政策宣传。近期,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了《长江保护法草案》。这是我国第一部流域性法律,强化有关长江流域生态修复、环境治理以及绿色发展的特殊性问题,对维护长江流域乃至国家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农业农村部等三部委联合发布的《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明确规定长江10年禁渔内容,加大力度对长江水生生物进行保护。为此,要结合有关长江保护法的组织实施,积极宣传《渔业法》《水法》《防洪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为长江流域法治保护提供基本支撑的法律规定,不断增强广大干部群众依法保护长江生态的法律意识与法治能力。强化禁渔措施。严格执行《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所涉各级各部门及从事禁捕工作的人员要认真学习掌握禁捕有关制度和程序要求,严格按照禁捕范围和时间落实责任,细化措施,抓好督办,开展定期巡察,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健全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预案。要强化舆论引导。长江10年禁渔持续时间长,其间每年都应定期进行政策法规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让这一政策深入人心。坚决避免因政策法规宣传不到位而导致部分渔民心存侥幸、监管措施时紧时松、禁捕出现反弹、影响禁渔效果等情形。

渔民安置切实到位。禁捕要产生实效,必须做好渔民的安置工作。只有解决好渔民基本生计问题,才能让渔民真正“弃船上岸”不再违规捕捞。禁渔令涉及沿江10个省市的近30万渔民。各级各地应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措施,妥善安置退捕渔民。要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渔民利益。加强实地调研,倾听渔民合理诉求,保障渔民合法权益。广辟渠道,通过转产转业安置,提供补助资金、技能培训及社会保障等方式,为退捕渔民提供工作生活条件,确保渔民退得出、稳得住、能小康。按照全面覆盖、突出重点、绩效导向、分类施策的理念,积极稳妥引导退捕渔民转岗就业创业。地方政府要尽可能为退捕渔民提供公益服务性岗位,充实江河巡逻员及禁捕工作力量应优先考虑较高素质上岸渔民,民营企业要履行社会责任为上岸渔民提供更多适宜就业工种。对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建档立卡,确保补奖资金足额到户、配套措施保障到人,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绩效管理。特别注重关心因病致贫及年老体弱的退捕渔民,充分体现党和政府的温暖。

违捕处罚切实到位。要不断完善立法,明确规定违捕行为处罚条款。《长江保护法草案》规定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等重点水域十年内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对违法捕捞者罚款,情节严重者要追究刑责。对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内违法从事天然渔业资源捕捞的,应依照《渔业法》和《刑法》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处理。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加大违捕行为处罚力度。突出加强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规范渔业执法程序。加强水产品市场监管,打击贩卖、销售长江鱼类行为。司法部门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对顶风作案违规捕捞涉及犯罪的人员予以处理,坚决打击违规捕捞所涉及的犯罪行为。

保护要精准,在合力攻坚中赓续长江生态图谱

长江10年禁渔,是通过保护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维护长江流域生态平衡,推进绿色发展。禁捕只是手段,真正的目的是保护与恢复。一方面要确保各项禁捕策略不折不扣落实,另一方面要积极推进各项保护措施精准实施。切实做到“几个一手”。

一手抓禁捕一手抓放流。过去春季3个月的禁渔,对长江鱼类资源恢复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长江流域近30万渔民整体捕捞强度相对较大,每年解禁后的捕捞很快抵消了上半年春季禁渔的效果,季节性禁捕迫切需要作出调整。从鱼类恢复周期看,短生命周期一般在3至4年,中华鲟等物种则需要十几年,10年禁渔之举或可让部分鱼类得到二三个世代的恢复。确保禁渔措施落实到位的同时,相关部门及地方政府不能“一禁了之”,要坚持保存量与扩增量的有机结合,持续抓好增殖放流,主动增加长江鱼类,扩大鱼类品种,恢复自然水域资源。

一手抓“水域”一手抓“岸域”。树立“场域”概念,将长江流域作为一个生态整体,狠抓流域保护。除了突出长江“水域”的禁与护,关键是要抓住破坏长江流域生态的根源。近些年来,沿长江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重污染企业违法违规排放屡禁不止,“化工围江”问题突出,长江支流非法采砂现象较为严重,直接造成长江干支流水体污染,形成安全隐患,给长江鱼类及其他水生动植物繁衍带来严重影响。确保长江10年禁渔取得实际效果,必须坚持水岸联动,限制人类活动对长江流域环境的破坏,依法依规对长江污染物排放及航道、码头、桥梁等交通设施建设加强监督管理,将生产生活对长江水生动植物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重污染企业和项目向长江中上游转移。建立长江流域河道采砂许可制度,依法划定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控制采砂船舶总量,依法依规打击非法采砂。

一手抓专项整治一手抓联合治理。长江鱼类等资源的保护与恢复需要多措并举、共同促进。严格长江流域禁捕专项督察,建立“护鱼员”协管巡护制度,强化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严格渔政执法监管,确保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制度顺利实施。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农业农村、财政、人社、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多方联动,相互协调,快速响应,形成共治格局。完善河、湖长制,将长江禁渔措施的落实情况及长江生态保护成效纳入考核重要内容。

科研要深入,在科学探索中建立长江生态可持续长效机制

保护与恢复长江鱼类资源是维护长江生态安全的一项系统工程,既要各级各部门行政力量的强力担当作为,又要科研机构的科技支撑。

加强长江鱼类天然种质资源库建设。越是在长江“无鱼”的窘境下,越要特别重视科研的重要作用。要加强长江鱼类天然种质资源库建设。遵循生物学规律,及时补充优质的野生亲鱼,改善种群,改变鱼类因人工养殖多代繁衍出现的遗传多样性退化现状。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为长江鱼类天然种质资源库建设创造便利条件,禁捕期间因育种、科研、监测等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的,由有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资源状况制定管理办法,对捕捞品种、作业时间、作业类型、作业区域、准用网具和捕捞限额等作出规定,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简化程序,为科研院开展科研提供便捷。推动江湖联通,重建和修复鱼类产卵场所。对珍稀物种进行迁地保护,对濒危物种建立救护中心。加大科研投入,鼓励多元主体投入长江水产科研,激活研发潜能。

加强长江鱼类动态监测。对长江鱼类进行全面“摸底”。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课题组历时10年采集到长江鱼类样品,首次对长江流域鱼类进行了全面的多样性评估,并建立了长江鱼类条形码数据库,让长江鱼也有了“身份证”。要抓住长江10年禁渔的有利时机,进一步完善长江鱼类的DNA条形码参考数据库和遗传多样性资料,在科技支撑下推进长江鱼类DNA条形码计划,动态分析长江鱼类品种增减,制定保护性措施和及时对部分濒临灭绝珍稀鱼类进行抢救性保护。

加强长江鱼类恢复评估。长江10年禁渔关乎长江百年大计甚至国家生态安全,应该从长计议。要紧紧联系长江流域实际,对长江禁捕期鱼类恢复、区域变化、水体环境、生态面貌等进行阶段性和综合性评估。注重鱼类实验样本采集,建好原始台账,根据鱼类恢复及变化情况适时组织科研人员集中研究、集中攻克难题,客观评价禁捕效果,提出既管长远又利当下的对策建议,为顶层设计提供有力参考。